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洪月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洪月芳│華泰商業銀│101年12月29日│43,000元│AB0000000││││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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