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1號聲請人 許仲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5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趙美珠 │第一商業銀│101年12月5日│115,000元│DA0000000││││行永春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