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進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