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71號原告 粘丁山 上列原告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列之被告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局長 許立民 、市長 柯文哲 」、「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蔣丙煌 」,與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規定不符,應與補正,併同提出補正狀繕本乙份。
三、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含附件:決議書)、訴願決定書之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