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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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廖益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