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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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83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三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參照同法112條),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0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以97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兩造間本案訴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83號)經本院於97年12月24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本院誤於98年2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82,135元,並於98年3月11日以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原告所提起之上訴程序,依上開判例意旨,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83號裁定實屬有誤,原裁定應由本院自行廢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