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97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被告因交通事件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關於當事人姓名「 李洽奇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將當事人姓名「甲○○」之記載,誤繕為「李洽奇」,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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