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告集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香君 律師
陳世寬 律師 劉致慶 律師複代理人 董浩雲 律師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張文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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