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四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楊晉佳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