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承祥義務辯護人林慶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4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5號、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本院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455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及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111年度偵字第25182號、112年度偵字第785號、112年度偵字第6034號、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應可預見將銀行帳戶資料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並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持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信帳戶、永豐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中信帳戶或永豐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將之提領或轉出殆盡,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午○、丁○○、戊○○、玄○○、壬○○、宇○○、丙○○、地○○、卯○○、丑○○、宙○○、酉○○、申○○、亥○○、戌○○、辰○○、癸○○、寅○○、辛○○、未○○、己○○、乙○○、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金山分局、汐止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黃○○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金訴卷二第331至353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黃○○固坦承有將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他人,並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等情,然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我剛關回來,所以就聽到我太太得乳癌,5個月之後才找到工作,當時家裡需要用錢,對方說要幫我美化帳戶,我不知道對方作為詐欺使用,我也是被騙 云云 (金訴卷一第236頁、金訴卷二第330頁),其辯護人則以:被告僅係單純有借款需求,於網路上遭詐騙集團詐欺,對方假借美化帳戶名義,被告誤信為真,致提供中信帳戶、永豐帳戶,故其並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意;且被告僅有國中肄業,長期在監所,沒有社會經驗,亦非銀行專業人士,不瞭解社會狀態,始遭詐欺集團所騙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將所申辦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金訴卷二第355頁)供承明確;嗣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中信帳戶、永豐帳戶資料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中信帳戶或永豐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將之提領或轉出殆盡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28354號函及所附中信帳戶網銀申辦、綁定約定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116至121頁反面)、永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及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按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
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因此,如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等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一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次按衡諸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予他人之理,而金融帳戶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而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⒈按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及專屬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
,衡諸常情,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特殊信賴關係,實無任意供他人使用之理,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了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並要求儘速返還。又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收購、租用之方式取得他人帳戶,亦可能以應徵工作、薪資轉帳、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等不同名目誘使他人交付帳戶,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已廣為新聞傳播媒體所報導,政府有關單位亦致力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範,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當為具有正常智識者在一般社會生活中所應有之認識。查被告案發時43歲,學歷為國中肄業,為其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金訴卷二第356頁),可知其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當知悉金融帳戶資料應妥善保管,以免成為他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工具,亦非欲貸款時所應提供之物。
⒉再者,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是被網路上的人騙走,因為我
要貸款,對方說我跟銀行沒有往來,貸款金額不會高,對方說要美化我的帳戶云云(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105頁);其於審理時供稱:當時家裡需要用錢,對方說要幫我美化帳戶云云(金訴卷一第236頁),另其供稱:
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地點在臺北市士林區泰北高中旁陽明大學工地云云(金訴卷二第355頁),由其所述,係為辦理貸款始與網路上所結識之人聯絡,則與被告非屬相識且明知被告有資金需求之人,在無任何信賴基礎下,逕將資金存入被告提供之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徒增資金遭被告掛失提款卡、更改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或以補發存摺及印章擅自領走之風險,且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地點係在工地,而非貸款公司,益徵該人所稱以前開美化帳戶方式,為被告申辦貸款等詞,非屬合理,然被告未為任何查證,完全聽憑僅在網路上認識之人指示,將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該人,甚至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帳帳號,堪認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被告就其與該人接洽時之情形,已足使其得悉該人所稱代辦貸款之詞並非實情,是認被告就其所提供之中信帳戶、永豐帳戶資料,恐為收受者用以從事不法目的使用乙節,自無可能毫無預見,是被告率爾提供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對方使用,對於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嗣後被作為不法目的使用,而供對方利用以之作為詐欺犯罪受款、提領之用,並進而使被害人財產損失之結果發生等情,自當有所預見,然其對於所預見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工具淪為他人犯罪使用之可能性,不以為意,自為有容任詐欺犯罪因其助力而發生之意思甚明;且被告能預見該人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極可能用於從事隱匿金流之洗錢等不法行為,卻仍任由不詳身份之人使用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亦可見被告對於幫助洗錢之犯行已有所預見而不違其本意。更遑論其所為上開辯詞,迄未能提供與對方聯繫之對話紀錄或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㈣至被告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長期在監所,沒有社會經驗
,亦非銀行專業人士,不瞭解社會狀態,始遭詐欺集團所騙等語,然被告雖曾於104年3月9日入監執行,然於107年6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另於108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再於110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金訴卷二第317至318頁),是其雖曾在監執行,然業於110年12月1日出監,與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資料之時間亦已有5個月之久,其既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實難因其有入監紀錄、非銀行專業人士,而得推論對於任意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可能遭作為不法使用之事全然無從知悉,是難依此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㈤另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想要找對方的電話,可以證明我們有
通話云云(金訴卷二第331頁),然其於同次審理時亦供稱:對話紀錄都遭對方洗掉了云云(金訴卷二第331頁),既被告並未提供與對方就本案實際聯繫過程之相關資料,縱使被告稱某電話號碼為對方所使用,亦無從查證被告此部分供述內容是否屬實,且被告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一節,已如前述,是認此部分並無續查之必要。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為卸責之詞,無足採信。辯護
人所辯護內容,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者,於被害人
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財產犯罪於焉完成,並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係該犯罪之不法所得,即已形成金流斷點,發揮去化其與前置犯罪間聯結之作用,而此不啻為洗錢防制法,為實現其防阻不法利得誘發、滋養犯罪之規範目的,所處罰之洗錢行為。從而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並完成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對方,再綁定約定轉帳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內,而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另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667、111年度偵字第25771、25799號、112年度偵字第785號、111年度偵字第25182號、112年度偵字第6034號、112年度偵字第6701、7060號、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112年度偵字第13227、1384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0至25),經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至9)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以提供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詐欺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其所有之中信帳
戶、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任意交付他人,且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帳帳號,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在無任何有效防範措施之情況下,率爾提供該2金融帳戶供對方使用,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且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始終否認犯行,另酌以本案被害人數達25人、所受損失之數額,及被告迄未與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臨時保全人員工作,已婚,太太癌症末期,及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金訴卷二第35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諭知沒收之理由: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時之修法理由可參。次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有將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帳帳號及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其既已將上開資料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對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卷內資料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筵銘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證據及卷頁所在⒈午○(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推薦好股票標的廣告予午○,並邀請午○加入投資群組及下載交易平台,嗣佯稱操作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37分許,匯款11萬元中信帳戶⒈午○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1、92頁)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9頁)⒊午○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105至11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3、95、103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⒉丁○○(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刊登教授學習投資廣告,嗣與丁○○於111年4月1日加入LINE好友,並推薦其下載投資APP,佯稱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上午11時15分許,匯款20萬元中信帳戶⒈丁○○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39至43頁)⒉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55至64、67至73、77至86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45、49、51頁)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⒊戊○○(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3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嗣戊○○於111年4月10日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註冊投資網站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6日上午9時17分許,匯款5萬元中信帳戶⒈戊○○警詢筆錄(偵20965卷第7至9頁)⒉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965卷第16至26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965卷第13、14、27、29頁)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⒋玄○○(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4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嗣玄○○於111年4、5月間受邀加入該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引導玄○○註冊投資網站,佯稱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56分許,匯款8萬元中信帳戶⒈玄○○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卷第7、8頁)⒉玄○○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匯款申請書回條(代製傳票專用)客戶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卷第31、33頁)⒊假投資介紹網頁、玄○○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假數位貨幣交易所頁面及文章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卷第20至29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卷第13至15、45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⒌壬○○(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5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刊登投資廣告,嗣壬○○於111年5月7日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中午12時53分,匯款5萬元中信帳戶⒈壬○○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卷第7、8頁)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卷第105頁)⒊詐欺集團LINE個人資訊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卷第至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卷第77至79、111、113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⒍宇○○(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6宇○○於111年5月初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LINE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群組佯稱為之操作股票、虛擬貨幣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5分許,匯款30萬元中信帳戶⒈宇○○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4號卷第7至1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4號卷第15至17、21、22頁)⒊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⒎丙○○(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7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丙○○加入投資群組,佯裝談論股票投資,致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49分許,匯款40萬元中信帳戶⒈丙○○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9至11頁)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1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13頁)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⒏地○○(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8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地○○於111年5月10日透過LINE與之加入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將有股票大跌應該為投資比特幣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下午2時51分許,匯款5萬元中信帳戶⒈地○○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卷第7至9頁)⒉中信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卷第18頁)⒊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卷第19至2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卷第13至15、27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⒐卯○○(提告)起訴書附表編號9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卯○○加入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下午2時9分許,匯款15萬元中信帳戶⒈卯○○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卷第7、9、11、12、15頁)⒉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卷第133頁)⒊卯○○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卷第173至18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卷第85、89、91、141、143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⒑丑○○(提告)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丑○○加入好友,並邀請丑○○加入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黃金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54分許,匯款90萬元永豐帳戶⒈丑○○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11、12頁)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2頁)⒊丑○○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49至52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17、45、47頁)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⒒巳○○(未提告)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第25799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嗣巳○○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分析股票走勢、鼓吹投資虛擬貨幣並介紹下載投資APP,佯稱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上午10時4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中信帳戶⒈巳○○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卷第7至10頁)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卷第93頁)⒊假投資軟體APP、巳○○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卷第89至9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卷第59至63、99、101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⒓庚○○(未提告)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第25799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庚○○加入好友,佯稱買賣加密貨幣資訊等語,致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13分許、35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中信帳戶⒈庚○○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7至9頁)⒉庚○○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87頁)⒊假貨幣投資網頁說明、文件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89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57、61、93、95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⒔宙○○(提告)甲○111年度偵字第25182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於111年5月14日介紹宙○○下載投資APP,佯稱透過該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6日中午12時53分許,匯款5萬元中信帳戶⒈宙○○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2號卷第7至11頁)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2號卷第89頁)⒊假投資文宣、宙○○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2號卷第87、88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2號卷第59、61、63、93、95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⒕酉○○(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證券分析師於111年5月10日經由網路與酉○○結識,嗣雙方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酉○○加入投資群組並下載投資APP,佯稱依照指令在該APP操盤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6日上午9時35分許,匯款5萬元中信帳戶⒈酉○○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卷第103、104頁)⒉酉○○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卷第129頁)⒊假投資網頁說明、酉○○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卷第107至121、12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卷第98、106、140、141、146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⒖申○○(提告)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申○○加入投資群組,佯稱與之投資保證獲利1.5倍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24分許、下午3時18分許(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匯款時間誤載為14時13分、15時14分,應予更正),分別匯款3萬元、10萬元永豐帳戶⒈申○○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卷第6至8頁)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卷第37、38頁)⒊申○○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卷第44、4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卷第17、27頁)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⒗亥○○(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6034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亥○○加入好友,並介紹下載投資虛擬貨幣APP,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46分許,匯款6萬元中信帳戶⒈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34號卷第21、2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34號卷第51、58頁)⒊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⒘戌○○(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第7060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透過網路投資廣告邀請戌○○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介紹下載投資APP,佯稱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9日下午5時1分許,匯款5萬元永豐帳戶⒈戌○○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17、18頁)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19、50、51頁)⒋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⒙辰○○(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第7060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某台股LINE投資群組介紹辰○○改操作黃金投資,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11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1時8分許,應予更正),匯款70萬元永豐帳戶⒈辰○○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41至45、49至51頁)⒉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79頁)⒊辰○○提供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91頁)⒋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67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13、59、61、63頁)⒍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⒚癸○○(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嗣癸○○於111年5月4日與之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投資平台「FUCA」,佯裝協助操作下單、投資獲利等情,致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35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32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0萬元永豐帳戶⒈癸○○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9、11頁)⒉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47頁)⒊癸○○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55至181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15、29、31、241、243頁)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⒛寅○○(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寅○○加入好友,佯稱介紹瞭解投資國際黃金並邀請進入投資群組,佯裝帶寅○○申請操作、投資獲利等情,致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9日下午5時10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5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5萬元永豐帳戶⒈寅○○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183至186頁)⒉寅○○匯款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207頁)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213至22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187、195、197、225、227頁)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辛○○(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黃金廣告,嗣辛○○於111年4月中旬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教學操作並依照建議投資網站標的獲利等情,致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8日下午3時15分許,匯款10萬元永豐帳戶⒈辛○○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20至22頁)⒉辛○○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63頁)⒊辛○○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65至8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21、29、33、47、55頁)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未○○(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未○○加入好友,佯裝教學投資並介紹「FUEX」交易虛擬貨幣平台、投資黃金等情,致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9日上午10時37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35分許,應予更正),匯款50萬元永豐帳戶⒈未○○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91至94頁)⒉未○○之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99頁)⒊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分行留存聯(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131頁)⒋未○○提供之詐欺集團LINE個人頁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101至106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153、155、157、201、203頁)⒍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己○○(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虛擬貨幣及外匯廣告並提供投資平台「PMSA」APP載點,嗣己○○於111年5月13日下載該APP並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依照指示下單並可獲利等情,致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26分許,匯款10萬元永豐帳戶⒈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卷第253至257、258至261頁)⒉己○○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卷第265、267頁)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卷第295至29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卷第277、279、299、301頁)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乙○○(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第13842號併辦意旨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乙○○加入好友,佯裝推薦投資股票並邀請乙○○加入LINE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0萬元中信帳戶⒈乙○○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卷第23至27頁)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卷第59頁)⒊乙○○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卷第67至8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卷第29、31、33、45頁)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天○○(提告)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第13842號併辦意旨書天○○於111年5月間透過投資廣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投資管道可以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5月16日上午9時31分許,匯款3萬元中信帳戶⒈天○○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842號卷第13至16頁)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842號卷第39頁)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842號卷第25頁)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