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0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0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紀昱維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蕭東嘉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故債權人未提出執行名義,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蕭東嘉等二人強制執行,然未提出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經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