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 李青菁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陳怡君 律師被告利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5時45分,在本院第4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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