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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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瑩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陳連發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