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榮生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榮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榮生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8月27日入監執行。茲法務部業於103年7月25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榮生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8月27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
4年2月2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2月22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