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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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春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42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春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