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943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家榜所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又告訴人 沈慧玲 於民國104年
9月7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開法條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且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係法定本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本院獨任審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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