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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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參佰捌拾參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欄之「仍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更正為「仍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品之包括犯意」;「附表1」更正為「附表」;「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補充為「案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外,其餘犯罪事實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販賣本件扣案商品之事實,惟辯稱:伊不知所販賣之商品須有商標權人之授權,亦不知道這些商品不能賣云云。經查:被告被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品乙節,業據證人即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乙○○於警詢中指述在卷,又「HELLOKITTY」、「
LittleTwinStars」、「MYMELODY」、「babycinnamon」、「頑皮猴」之商標圖樣,業經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可資參酌。況且上開扣案之物品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業經鑑定無誤,並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識證明、鑑識結果各乙紙及照片及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可資佐證,至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本件扣案物品所侵害之商標「HELLOKITTY」、「LittleTwinStars」、「MYMELODY」、「babycinnamon」、「頑皮猴」品牌,為知名圖案及品牌,其商標之使用亦有相當時間之歷史,而上開商標之所有權人為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亦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對於上開商標商品須得商標專用權人授權後,始得販賣該等商標商品,亦經傳播媒體廣為宣傳,則被告為販售商品之業者自無不知之理。況扣案之仿冒商品,其產品包裝粗糙,吊牌標示不符,又無防偽標籤等情,亦經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指訴甚詳,此外,被告於警詢中亦供承其約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元至400元不等價格購入所販賣之仿冒商品,再以每件60元至800元之價錢售出等語,則不論被告販入抑或售出之價格,核均與市面上出售之正牌商品價格相去甚遠,是被告對於所購入及售出之商品係仿冒品乙節,顯難令人置信,是被告辯稱不知須有商標權人之授權,始得販售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自95年9月下旬某日起至96年2月23日止為警查獲前之該段期間,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上開判決意旨,本院認上開行為應成立集合犯一罪。爰審酌被告無其他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素行非差,惟其犯行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更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進而侵害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惟酌以其所得利益非鉅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係於96年4月24日前為本件違反商標法之犯行,且其所犯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罪,符合該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一│仿冒HELLOKITTY皮(背)包│325只│├──┼──────────────┼────────┤│二│仿冒HELLOKITTY兒童披肩│2件│├──┼──────────────┼────────┤│三│仿冒HELLOKITTY掛鐘│1只│├──┼──────────────┼────────┤│四│仿冒HELLOKITTY手錶│1只│├──┼──────────────┼────────┤│五│仿冒HELLOKITTY耳罩│3只│├──┼──────────────┼────────┤│六│仿冒HELLOKITTY汽車套件│1組│├──┼──────────────┼────────┤│七│仿冒HELLOKITTY雨傘│1支│├──┼──────────────┼────────┤│八│仿冒HELLOKITTY項鍊│7條│├──┼──────────────┼────────┤│九│仿冒HELLOKITTY手套│1雙│├──┼──────────────┼────────┤│十│仿冒HELLOKITTY鑰匙圈│16只│├──┼──────────────┼────────┤│十一│仿冒HELLOKITTY髮飾品│10只│├──┼──────────────┼────────┤│十二│仿冒HELLOKITTY紅包袋│1包│├──┼──────────────┼────────┤│十三│仿冒HELLOKITTY戒子│5只│├──┼──────────────┼────────┤│十四│仿冒LittleTwinStars鑰匙圈│1只│├──┼──────────────┼────────┤│十五│仿冒MYMELODY玩具│1只│├──┼──────────────┼────────┤│十六│仿冒MYMELODY鑰匙圈│4只│├──┼──────────────┼────────┤│十七│仿冒babycinnamon兒童圍巾│1條│├──┼──────────────┼────────┤│十八│仿冒babycinnamon胸針│1只│├──┼──────────────┼────────┤│十九│仿冒頑皮猴拖鞋│1雙│├──┴──────────────┼────────┤│共計│38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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