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號(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被告乙○○併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犯嫌重大,且被告2人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2人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應均自97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