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0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之全戶戶籍謄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2人犯罪時間均於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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