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簡字第707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