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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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失蹤人 譚英民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譚英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8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譚英民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譚英民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滿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105年8月1日列為查尋人口迄今,失蹤已滿3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戶籍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勞保就保查詢單及健保投保查詢單等資料為證,是本件失蹤人於105年8月1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110年4月23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自得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自105年8月1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8年8月1日屆滿3年,依法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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