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林玉堂
林清吟 林佳興 林羿君 翁秋月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杏 被告 王耿派
王耿福 林金城 林清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918,417元【計算式:(1/12+1/12+1/12+1/36+1/36+1/36)×(411.44+407.78+405.28)㎡×14,500元=5,918,417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18,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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