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2號原告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 被告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4,266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