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 楊詠涵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⒈聲請人稱「聲請人之父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聲請人之信用卡
消費,並持聲請人之證件辦理現金卡借款,復逕自以聲請人名義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及償還欠款,嗣無力還款而毀諾」等語,請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陳報前揭債務協商之相關文件,並陳報當時協商之還款條件及分期金額。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