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湮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心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8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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