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蒂蔻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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