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 陳宏池
陳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陳番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對被告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2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祭祀公業陳番之派下權存在,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祭祀公業陳番之總財產價額,按原告主張其之派下權比例計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陳番之全部財產清冊,併陳報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倘原告未能陳報上開資料,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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