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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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7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立人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吳德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顥德 (原名 張書晨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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