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生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生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8、11行關於「自小客車」之記載均補充為「自用小客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乃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諸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呼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因肇事率為一般人之10倍以上,均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即應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處罰,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莊生合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76MG/L,顯逾不能安全駕駛之呼氣酒精濃度0.55MG/L標準值,足認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用啤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6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且業已撞擊停放於路旁之車輛及盆栽,致生實害;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259號被告莊生合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生合明知飲酒或相類之物過量,將不能安全操控動力交通工具,易生公共危險,竟於民國102年1月11日22時許,在高雄市○○路某處友人家中飲用啤酒1瓶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返家。嗣於翌(12)日上午0時20分許,行經高○○○區○○街○○○號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無法安全駕馭車輛,駕車擦撞由 胡淑珠 停放在該處騎樓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再往前撞擊由 于世娟 放置在慶豐街117號騎樓之盆栽及空心磚(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致該空心磚飛起撞上由 施純敬 停放在慶豐街115號騎樓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警方據報前往處理,並測得莊生合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6毫克,顯已不能安全駕駛。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生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前開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肇事一事,核與被害人胡淑珠、于世娟、施純敬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1與現場照片20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檢察官李頲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