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2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家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毛家恩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毛家恩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之替代役役男」補充為「毛家恩係高雄市101年第Z107梯次替代役男,役期為民國101年4月30日至102年4月29日止,經分發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服役後」、第4行「272小時」更正為「294小時」、第13行「33小時」更正為「56小時」、第13至14行刪除「㈧自101年9月27日10時起至101年9月27日22時30分止,無故擅離職役12小時」、第15行「124小時」更正為「135小時」;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增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高雄分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替代役徵集令、輔導教育調查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毛家恩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爰審酌被告奉派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服替代役,本應克盡職責、盡心職務,竟擅離職守,未善盡其職役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並造成其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1408號被告毛家恩男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毛家恩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之替代役役男,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竟基於擅離職役之犯意,未經准假,於下列期間無故擅離職役合計共272小時,累計已逾7日:㈠自101年7月9日21時起至101年7月10日21時止,無故擅離職役24小時,㈡自101年7月16日21時起至101年7月17日21時止,無故擅離職役24小時,㈢自101年9月4日9時起至101年9月4日17時止,無故擅離職役8小時,㈣自101年9月7日9時起至101年9月7日16時45分止,無故擅離職役7小時,㈤自101年9月10日13時30分起至101年9月10日17時止,無故擅離職役3小時,㈥自101年9月13日8時起至101年9月14日9時45分止,無故擅離職役25小時,㈦自101年9月17日9時起至101年9月19日17時止,無故擅離職役33小時,㈧自101年9月27日10時起至101年9月27日22時30分止,無故擅離職役12小時,㈨自101年11月1日21時起至101年11月7日12時止,無故擅離職役124小時,㈩自101年11月7日21時起至101年11月8日9時止,無故擅離職役12小時。
二、案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毛家恩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役籍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檢察官陳俊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附錄所犯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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