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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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王秀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3508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