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徐錦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莉榕 間因113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7,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