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98年3月5日所發生消費性借款之證明影本(所附本票係民國98年3月8日發票,與本件抵押權設定內容不符)。
二、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之證明(聲請狀之內容與抵押設定之內容不符)。
三、如聲請狀所載之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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