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222元,應繳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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