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謝采芬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 葉元璋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巷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