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耀駿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耀駿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耀駿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96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7年11月25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即95年8月26日再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7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
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0年2月2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刑之宣告」應係指宣告之本刑,並非指減刑之宣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耀駿前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10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7年11月25日確定;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即95年8月26日,因故意再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9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0年2月2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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