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557號聲請人 王韻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王緒宏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王緒宏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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