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71號原告 張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2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