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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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81號聲請人 朱橙煜 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1年10月4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385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包含:相對人應給付111年8月、9月工資、資遣費、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28,385元予聲請人;上述款項,相對人應於111年10月31日匯入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