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50號
原告 張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寧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50號
原告 張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寧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