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48號

原告 莊宏稘

訴訟代理人 莊蕙伃

被告 劉麗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再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然被告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遷出國外,且其在台最後之住所係在「花蓮縣花蓮市」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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