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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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727號

被告 張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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