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玉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玉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玉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玉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裁定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受刑人施玉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1.1.8│101.3.27│101.4.19│├──────┼─────────┼─────────┼─────────┤│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彰化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48號│偵字第658號│字第932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6號│101年度訴字第56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4.27│101.7.3│102.7.25│├─┼────┼─────────┼─────────┼─────────┤││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383號│39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1.6.19│101.9.18│102.9.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64號│字第4626號│字第11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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