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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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三號
原告升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豐民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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