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吳長錫 即金通房屋不動產
翁俊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 林義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7,532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