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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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官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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