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 姚孟平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被告 姚孟傑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 律師
李岳洋 律師被告 歐陽正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下3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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