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債務人 王雅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住所地之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每月支付5,000元予該屋主之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子女未獲領取中低收入補助之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4.說明債務人是否向前配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聲請前2年間所有支出之醫療費收據,說明是否患有需固定看診之疾病,如是,則提出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所患疾病名稱、時點、是否需固定回診或復健)。
6.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000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7.說明債務人子女王○○於旗山圓潭郵局之帳戶內,分別於104年7月23日及104年8月10日有自 王宛靈 匯入各5,000元之款項,以及於105年2月15日有自 姚志遠 匯入8,000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3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3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