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6號原告 凱薩琳 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惠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複代理人 簡仕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家光電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薪昌公司之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薪昌公司」之完整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俊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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