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59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參佰零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 吳靜茵 邀同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貳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案外人吳靜茵邀同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伍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7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伍佰零捌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7年度促字第1959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04│││1,967,││6月27日起││5│││989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490,30││2月21日起│││││4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67,││7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8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0,3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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